水泥项目环评合规要点浅析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涉企检查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贯穿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全过程,其落实情况也纳入了生态环境部列明的涉企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事项。
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主要内容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1. 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 可能造成轻度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当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
(一)环评分类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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